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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4月起):
(一)
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
(1)
一般家庭:
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
弱勢家庭:
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B.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3)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2.補助標準: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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