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托育契約書範本




2011/12/18 05:50



契約書內容(空白版)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


          保母委任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為委任保母        (以下簡稱乙方)照顧     民國    年      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委任期間:共     個月(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1.托育期間:採(全日托、日托、半日托、臨托),每日自         分起至           分止。


2.乙方所提供之托育(包含、不包含)國定假日。(休假別為:週週休、隔週休、排班休、比照公務人員休假、其他:       。)


二、委任內容:


1.乙方照顧保護托育兒童,應依甲方之指示,善盡保母之職責。


2.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並依甲方知特別約定,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形式及提供副食品等。


3.前項物品由乙方提供者,甲方應償還乙方購置該物品所生之費用,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甲方提供之物品,乙方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於契約終止時,如有剩餘時,應返還甲方。


4.乙方照顧孩童之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法定以4人為限未滿二歲者最多2人,乙方違反規定照顧人數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5.乙方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甲方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甲方並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三、委任之報酬:


1.托育費用支付採按(月、週、日、時)預付方式計酬;於每(月頭、月底)支付。托育費     元整,副食費用         元整。甲方應以(現金、轉帳、支票等)方式,於每月     日以前按時支付。


2.甲方提早送達或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以每小時     元計。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在此限。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甲方逾時送達或提早接離受托孩童時,不得以此要求乙方扣除費用或延長照顧時間。


4.甲方臨時要求增加托育時間,以每小時     整計。如為假日收托,費用則為每小時     整計。(日托十小時最多不超過         元整全日托         元整)


5.甲方因受托孩童生病等事由,未將孩童送托,乙方無須返還該部分預付之報酬,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乙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請假應依比例退還這部分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     (月、日),甲方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時,亦同。


7.乙方於年節仍在職者,甲方得斟酌支付禮品或禮金。


8.中秋、端午節獎金,以托育費的五分之一算,年終則以托育費用一個月為準


四、乙方之責任:


1.乙方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甲方商議甲方接送受托孩童時,並應向甲方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並提建議以供甲方參考之用。


2.托孩童於托育期間發生意外、傷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共同協商處理,但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乙方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做必要之處理,再儘快另行通知甲方。


3.乙方因處理前項情形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負擔債務,由甲方償還或負責清償,但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生之費用,不在此限。


4.乙方執行保母之職責,應遵守兒童福利及托育相關法則。


5.乙方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之責任:


1.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至乙方托育場所接送受托孩童,逾時應依前開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


2.甲方就受托孩童之健康、藥物及飲食之過敏事項,詳實告知乙方。


3.甲方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以便乙方聯繫。


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並參考乙方之建議。


六、契約之終止及解約


1.立約人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2.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甲方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之部分如數返還。


3.甲方若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解約時,得賠償乙方半個月的損失,若收托關係已屆滿六個月時,亦需支付半個月的年終獎金。


4.乙方無預先通知下解約時,乙方需將托育費按照實際照顧天數比率退回餘額。


5.契約終止時,應可歸責予乙方之事由,乙方應退還未到期之托育費用予甲方。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如因本契約之履行,終止或解約有爭執,約定專以受托孩童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參考版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


          保母委任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為委任保母           (以下簡稱乙方)照顧孩童名【女】民國九十五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委任期間:共壹拾貳個月(自民國九十六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十七日止)。


1.托育期間:採全日托育方式,週一至週五;每日自分起至二十三五十九分止。


2.乙方所提供之托育服務不包含國定假日。(休假別為:每週休六、日。)


二、委任內容:


1.乙方照顧保護受托兒童,應依甲方之指示,善盡保母之職責。


2.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並依甲方知特別約定,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形式及提供副食品等。


3.前項物品由乙方提供者,甲方應償還乙方購置該物品所生之費用,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甲方提供之物品,乙方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於契約終止時,如有剩餘時,應返還甲方。


4.乙方照顧孩童之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法定以4人為限未滿二歲者最多2人,乙方違反規定照顧人數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5.乙方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甲方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甲方並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三、委任之報酬:


1.托育費用支付;採按月預付方式。共貳萬貳仟元整(托育費貳萬元整,副食費用貳仟元整;副食費由九十六月份開始甲方應以轉帳方式,於每個月十八日以前按時支付。


2.甲方提早送達或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以每小時壹佰元計。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在此限。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甲方逾時送達或提早接離受托孩童時,不得以此要求乙方扣除費用或延長照顧時間。


4.甲方臨時要求增加托育時間,以每小時壹佰整計。如為假日收托,費用則為每小時壹佰伍拾元整計。(日托十小時最多不超過壹仟伍佰元整全日托兩仟伍佰元整)


5.甲方因受托孩童生病等事由,未將孩童送托,乙方無須返還該部分預付之報酬,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三十日,乙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請假應依比例退還這部分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三十日,甲方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十五日時,亦同。


7.乙方於年節仍在職者,甲方得斟酌支付禮品或禮金。


8.中秋、端午節獎金,以托育費的五分之一算,年終則以托育費用一個月為準


四、乙方之責任:


1.乙方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甲方商議甲方接送受托孩童時,並應向甲方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並提建議以供甲方參考之用。


2.托孩童於托育期間發生意外、傷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共同協商處理,但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乙方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做必要之處理,再儘快另行通知甲方。


3.乙方因處理前項情形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負擔債務,由甲方償還或負責清償,但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生之費用,不在此限。


4.乙方執行保母之職責,應遵守兒童福利及托育相關法則。


5.乙方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之責任:


1.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至乙方托育場所接送受托孩童,逾時應依前開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


2.甲方就受托孩童之健康、藥物及飲食之過敏事項,詳實告知乙方。


3.甲方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以便乙方聯繫。


4.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並參考乙方之建議。


5.甲方接送時間為:(接離時間:週五;二十一點整前。送回時間;週日二十點前。)


六、契約之終止及解約


1.立約人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2.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甲方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之部分如數返還。


3.甲方若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解約時,不得向乙方索討剩餘天數之托育費用,並得賠償乙方半個月的損失,若收托關係已屆滿六個月時,亦需支付半個月的年終獎金。


4.乙方無預先通知下解約時,乙方需將托育費按照實際照顧天數比率退回餘額。


5.契約終止時,應可歸責予乙方之事由,乙方應退還未到期之托育費用予甲方。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如因本契約之履行,終止或解約有爭執,約定專以受托孩童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父 ㄨㄨ   身分證字號:            手機:


          母 ㄨㄨ 身分證字號:             手機:


地址:  


電話:                              


 


乙方:王ㄨㄨ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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