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托育契約書範本
契約書內容(空白版)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
保母委任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為委任保母 (以下簡稱乙方)照顧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委任期間:共 個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1.托育期間:採(全日托、日托、半日托、臨托),每日自 時 分起至 時 分止。
2.乙方所提供之托育(包含、不包含)國定假日。(休假別為:週週休、隔週休、排班休、比照公務人員休假、其他: 。)
二、委任內容:
1.乙方照顧保護托育兒童,應依甲方之指示,善盡保母之職責。
2.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並依甲方知特別約定,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形式及提供副食品等。
3.前項物品由乙方提供者,甲方應償還乙方購置該物品所生之費用,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甲方提供之物品,乙方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於契約終止時,如有剩餘時,應返還甲方。
4.乙方照顧孩童之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法定以4人為限,未滿二歲者最多2人,乙方違反規定照顧人數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5.乙方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甲方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甲方並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三、委任之報酬:
1.托育費用支付採按(月、週、日、時)預付方式計酬;於每(月頭、月底)支付。托育費 元整,副食費用 元整。甲方應以(現金、轉帳、支票等)方式,於每月 日以前按時支付。
2.甲方提早送達或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以每小時 元計。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在此限。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甲方逾時送達或提早接離受托孩童時,不得以此要求乙方扣除費用或延長照顧時間。
4.甲方臨時要求增加托育時間,以每小時 元整計。如為假日收托,費用則為每小時 元整計。(日托十小時最多不超過 元整;全日托 元整。)
5.甲方因受托孩童生病等事由,未將孩童送托,乙方無須返還該部分預付之報酬,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乙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請假應依比例退還這部分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 (月、日),甲方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時,亦同。
7.乙方於年節仍在職者,甲方得斟酌支付禮品或禮金。
8.中秋、端午節獎金,以托育費的五分之一算,年終則以托育費用一個月為準。
四、乙方之責任:
1.乙方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與甲方商議。於甲方接送受托孩童時,並應向甲方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並提建議以供甲方參考之用。
2.托孩童於托育期間發生意外、傷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共同協商處理,但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乙方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做必要之處理,再儘快另行通知甲方。
3.乙方因處理前項情形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負擔債務,由甲方償還或負責清償,但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生之費用,不在此限。
4.乙方執行保母之職責,應遵守兒童福利及托育相關法則。
5.乙方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之責任:
1.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至乙方托育場所接送受托孩童,逾時應依前開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
2.甲方就受托孩童之健康、藥物及飲食之過敏事項,詳實告知乙方。
3.甲方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以便乙方聯繫。
4.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並參考乙方之建議。
六、契約之終止及解約
1.立約人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2.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甲方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之部分如數返還。
3.甲方若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解約時,得賠償乙方半個月的損失,若收托關係已屆滿六個月時,亦需支付半個月的年終獎金。
4.乙方無預先通知下解約時,乙方需將托育費按照實際照顧天數比率退回餘額。
5.契約終止時,應可歸責予乙方之事由,乙方應退還未到期之托育費用予甲方。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如因本契約之履行,終止或解約有爭執,約定專以受托孩童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參考版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
保母委任契約書
立約人 、 (以下簡稱甲方)為委任保母 (以下簡稱乙方)照顧孩童名【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委任期間:共壹拾貳個月(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止)。
1.托育期間:採全日托育方式,週一至週五;每日自0時0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
2.乙方所提供之托育服務不包含國定假日。(休假別為:每週休六、日。)
二、委任內容:
1.乙方照顧保護受托兒童,應依甲方之指示,善盡保母之職責。
2.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並依甲方知特別約定,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形式及提供副食品等。
3.前項物品由乙方提供者,甲方應償還乙方購置該物品所生之費用,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甲方提供之物品,乙方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於契約終止時,如有剩餘時,應返還甲方。
4.乙方照顧孩童之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法定以4人為限,未滿二歲者最多2人,乙方違反規定照顧人數時,甲方得終止契約。
5.乙方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甲方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甲方並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三、委任之報酬:
1.托育費用支付;採按月預付方式。共貳萬貳仟元整(托育費貳萬元整,副食費用貳仟元整;副食費由九十六年十月份開始)。甲方應以轉帳方式,於每個月十八日以前按時支付。
2.甲方提早送達或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以每小時壹佰元計。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在此限。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甲方逾時送達或提早接離受托孩童時,不得以此要求乙方扣除費用或延長照顧時間。
4.甲方臨時要求增加托育時間,以每小時壹佰元整計。如為假日收托,費用則為每小時壹佰伍拾元整計。(日托十小時最多不超過壹仟伍佰元整;全日托兩仟伍佰元整。)
5.甲方因受托孩童生病等事由,未將孩童送托,乙方無須返還該部分預付之報酬,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三十日,乙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請假應依比例退還這部分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三十日,甲方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十五日時,亦同。
7.乙方於年節仍在職者,甲方得斟酌支付禮品或禮金。
8.中秋、端午節獎金,以托育費的五分之一算,年終則以托育費用一個月為準。
四、乙方之責任:
1.乙方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與甲方商議。於甲方接送受托孩童時,並應向甲方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並提建議以供甲方參考之用。
2.托孩童於托育期間發生意外、傷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共同協商處理,但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乙方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做必要之處理,再儘快另行通知甲方。
3.乙方因處理前項情形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負擔債務,由甲方償還或負責清償,但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生之費用,不在此限。
4.乙方執行保母之職責,應遵守兒童福利及托育相關法則。
5.乙方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之責任:
1.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至乙方托育場所接送受托孩童,逾時應依前開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
2.甲方就受托孩童之健康、藥物及飲食之過敏事項,詳實告知乙方。
3.甲方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以便乙方聯繫。
4.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並參考乙方之建議。
5.甲方接送時間為:(接離時間:週五;二十一點整前。送回時間;週日二十點前。)
六、契約之終止及解約
1.立約人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2.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甲方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之部分如數返還。
3.甲方若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解約時,不得向乙方索討剩餘天數之托育費用,並得賠償乙方半個月的損失,若收托關係已屆滿六個月時,亦需支付半個月的年終獎金。
4.乙方無預先通知下解約時,乙方需將托育費按照實際照顧天數比率退回餘額。
5.契約終止時,應可歸責予乙方之事由,乙方應退還未到期之托育費用予甲方。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如因本契約之履行,終止或解約有爭執,約定專以受托孩童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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