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雙方協議參考事項
家庭托育雙方協議參考事項
內 容 | 幼 兒 家 長(委託人) | 保 母 人 員(受託人) |
一、托育時間 | 1. 依約在時間內接送 2. 逾時應預先言明,徵得同意,並酌付臨時加托之費用。 3. 休假日依雙方協議行之。 4. 托育期間,因個人因素無法前往受託,不得要求退費或另日補托。 | 1. 約定時間外的托育應經協議後,方收取加托費用(費用如何計算.應說明清楚,托育契約清楚載明)。 2. 若須請假,需預先告知委託人,徵得同意,並能自動退還,扣除之托育費用。 |
二、托育費用 | 1. 採事前付費(俗稱月頭錢),應於每月約定日期以前以現金付款。 2. 休假日之臨時寄托或特殊狀況之延時加托應另寄託育費用。 | 1. 除約定之收費項目外,不得巧立名目,任意增加。 2. 加托費用之訂定應合理,且經雙方協議,不得片面強行要求。 |
三、年節禮金 | 於合作開始前即應協定講清楚,並無硬性之規定。 | 可參酌公務人員之給付標準,但應顧及家長之經濟能力。 應於托育契約中載明清楚。 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
四、托育終止 | 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受託人 | 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委託人 |
五、用品提供 | 1. 食用奶粉 2. 消耗性日用品 | 1. 副食品(由家長另支付費用) 2. 托育配備物品。 |
六、健康照顧 | 1. 預防注射及生病就醫由家長負責接送就診。 2. 應主動告知托兒之健康狀況。 3. 尊重保母之教養及生活方式。 4. 體察保母的用心,共同維護幼兒的身心成長。 | 1. 不得擅自用藥或帶托兒就醫。除非家長另有請託。 2. 不得隱瞞幼兒在保家的身體及情緒狀況。 3. 尊重每位幼兒不同成長需求盡力善照顧。 4. 突發意外或重病應立即處理,並立即通知家長。 |
七、家庭背景 | 1. 主動提供確實之可聯絡方式。 2. 詳實告知個人及社經背景,以建立互信。 3. 預留除父母之外可探視或接送幼兒之親屬資料,已備處理緊急狀況時之用。 | 1. 家中成員介紹給家長認識,以立互信。 2. 確認幼兒接送,探視等親人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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