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育兒津貼的資格?

答: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
2. 需要提出申請嗎?何時開始受理?去哪裡申請?

答:


(一)是的!育兒津貼採「申請制」,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單親則由具監護權一方提出。


(二)1001月起開始受理申請。


(三)申請窗口為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建請申請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人除可留下掛號收執聯做為送件依據外,亦可省下親自送件的路程往返及等候時間。受理窗口如下表:


行政區


區公所電話


郵遞區號及地址


松山


87878787-704705


105八德路四段6927


信義


27239777-664


110信義路五段156


大安


23511711-8409


106新生南路二段868


中山


25031369-524


104松江路3671


中正


23416721-273


100羅斯福路一段86


大同


25975323-407


103昌吉街574


萬華


23064468-283


108和平西路三段12011


文山


29365522-266


116木柵路三段2208


南港


27831343-827


115南港路一段3608


內湖


27925828-279


114民權東路六段994


士林


28826200-6108


111中正路4399


北投


28912105-225


112新市街304


3. 育兒津貼的申請表在哪裡索取?

答:


可至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taipei.gov.tw)首頁 > 托育服務 > 經濟補助 > 助妳好孕-育兒津貼下載,亦可至各區公所、健康服務中心、里長辦公室及公立幼托園所等就近索取申請書紙本。
4. 內政部兒童局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可否併領?

答: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及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均有規定不得重複請領,以符公平正義及福利擇一擇優原則。


5. 內政部兒童局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有何不同?

答:


1. 補助年齡:(1)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 當月止。
2)臺北市育兒津貼補助兒童滿5足歲當月止。
2. 設籍條件:(1)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未有設籍及實居臺北 市之限制。
2)臺北市育兒津貼申請人及兒童(新生兒除外)需設籍並實居本市滿一年。
3. 父母就業條件:(1)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父母至少一方未能就業,在家照顧兒童。
2)臺北市育兒津貼未特別規定。
4. 補助金額1)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所得稅率未達20%,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低收入戶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費);中低收入戶4000元。
(2)臺北市育兒津貼:所得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5. 互斥福利項目:(1)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與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不得併領。
2)臺北市育兒津貼可併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6.有無緩衝期:(1)未就業父母家庭育兒津貼101年1月1日開辦初期,為鼓勵民眾申請,凡於101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
者,可追溯自符合資格當月核發,最多可追溯自101年1月。
2)臺北市育兒津貼無追溯期,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


6. 育兒津貼為何限制父母其中一方未設籍北市就不符資格?

答:


育兒津貼是台北市政府特別籌編預算,以落實照顧本市之市民之措施,故規劃有父母雙方及兒童均需設籍本市之規定,如您或您的先生/太太設籍外縣市,建議可洽當地縣市政府詢問該轄內之福利措施或考慮戶籍遷至本市並實際居住,以享本市相關福利。


7. 我們之前都一直設籍在台北市,不過後來有遷出,還需要重新遷入北市滿1年嗎?若父母雙方與兒童分戶或分居不同處,是否仍符合資格?

答:


(一)是的!針對『父母雙方及兒童皆設籍並實際居住北市滿1年以上』之要件,認定方式以最近一次設籍台北市之日期為起算日,離申請時屆滿1年即可提出申請。


(二)只要皆設籍並實住台北市轄內,不管有無分戶或分住,皆不影響申請資格。


(三)本市內之戶籍遷移不需重新計算。


8. 我想申請育兒津貼,如果我家小孩不是被父母雙方申報扶養,而是讓他人(如:祖父母、叔伯舅姨…等)申報扶養,那該如何計算?

答:


本津貼之排富規定只審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所以不管兒童被誰申報撫養都不影響。


9. 我的小孩還在領育兒補助,屆時改領『育兒津貼』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答:是的!育兒津貼開辦後,育兒補助即停辦,並停止發放。因為資格條件各不相同,仍須請您提出申請後,由受理窗口據以建檔並協助您查調稅率,以利後續之審查及發放作業。


10. 什麼是育兒津貼?

答: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有5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在養育上的壓力,從民國1001月起開辦育兒津貼,如果父母及兒童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即可申請本項津貼。


11. 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答: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12. 育兒津貼的申請人稅率需未達20%,但我如何知道自己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率?

答:


(一) 其實非常簡單,申報所得稅時,請自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後,就能得知稅率了;另外如果接到國稅局補稅通知,稅率有可能與您當時計算的不同,以國稅局核定的資 料為準。一般而言,稅捐稽徵機關會在每年初完成核定前一年度的稅率(即100年初完成核定98年稅率),所以本津貼100年開辦,審查的是您98年的所得 稅率。
(二)受理單位會協助市民向國稅局整批查調最新一年之核定稅率,故申請時毋須檢附稅率相關資料,屆時請耐心等待審查結果之通知即可(等待大約1至2個月)。


13. 我去年才結婚,今年報稅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如何看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答: 因為規定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未達20%,故不管合併或分開申報,只要有任一方超過規定之稅率即表示不符合補助標準。


14. 我自己有身障手冊,無謀生能力,也沒什麼工作所得,一直都讓別人申報撫養,那要如何看我的稅率?

答:


  如果您自己不是納稅義務人,就看您配偶的核定稅率;如果您跟先生/太太都讓別人申報撫養,就看你們夫妻雙方被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的稅率。


15. 我家小孩今年底就要滿5歲了,可否明年施行時追溯發放?

答:


(一)很抱歉,礙於預算編列年度限制及法規適用等因素,該津貼以申請時未滿5歲之兒童為限。


(二)不過因為滿5歲後(指當年9/1前屆滿5歲之學齡),您的小孩將就讀大班,屆時就可領取扶幼計畫或教育券,本市還額外搭配義務教育向下延伸之政策,給予5歲幼童學費補助,提供更完善之配套措施,讓台北市民安心生養育下一代。


16. 小孩如果100年3月2日就滿5足歲了,那育兒津貼發給到幾月為止?

答:


本項津貼會發到您的孩子滿5足歲的當月,所以您的孩子10032日滿5足歲,本津貼即發給到1003月為止。


17. 如果家裡有2個5歲以下的小孩,雖然戶籍都在台北市,可是不在同一地址,我要分別向兩個不同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嗎?

答:


不需要!為了方便市民,您只要擇定其中一個小孩的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一起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18. 如果我的先生已經在台北市設籍滿1年,而我本人沒有滿1年,明年初小孩才出生,那我必需等我和小孩都設籍滿1年才可以申請嗎?

答:


您必需等您在台北市設籍滿1年才符合「兒童之父母雙方皆設籍並實際居住北市滿1年以上」的申請要件。但如果您和您先生設籍已皆滿1年,但孩子未滿1歲,只要孩子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的紀錄還是可以向區公所社會課提出育兒津貼的申請。


19. 我家住台北市也設籍台北市滿1年了,但我的太太是外籍人士,在台灣還沒有戶籍,可以申請嗎?

答:


可以的!如果父母其中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請檢附其居留證影本,只要有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之事實,即可以申請育兒津貼。


20. 育兒津貼所指兒童未領有政府其他補助包括哪些項目?

答: 為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上按月發放且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採從一擇優方式發給;所指同性質之補助及津貼係指下開各類補助項目: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隨同婦女收容之兒童少年安置、兒童少年收容安置教養、兒童少年寄養服務方 案、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兒童少年收容安置教養(親屬家庭)、家暴中心之緊急生 活補助、家暴中心之收容安置補肋、家暴中心子女生活津貼、陽明院民安置。


21. 什麼情形下,父母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呢?需要檢附什麼文件?

答: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有上述情形者,可以檢附以下文件


  1、警察受()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2、在監執行證明。


  3、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4、戶籍謄本影本。


5、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6、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7、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8、如果有社工服務者,則由受理單位逕向社工索取訪視記錄影本。


9、其他


22. 如果小孩的父親或母親都不在也找不到人,可以由其他實際照顧小孩的親人(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姑姑等)來申請育兒津貼嗎?

答:其他實際照顧小孩的親人為申請人時,除檢附申請書、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外,亦需檢附足以證明兒童父母無法提出申請,且申請人為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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